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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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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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 1 條,該標準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所制定的。根據該標準的規定,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包括被告期滿到當地以及當事人逃亡被逮到再途期間等情況。根據最新發布的相關法規,該標準已於民國一百十一年生效。
- 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6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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