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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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可以進行以下釋義: 1. 第1項規定: 在接到評鑑事件的通知後,評鑑委員會(本會)應該將評鑑請求書的副本送達給受評鑑的檢察官,同時以書面通知他們有權在20天內提出意見書。這表示當評鑑事件開始後,評鑑委員會會把相關文件送達給受評鑑的檢察官,並告知他們關於提出意見書的截止日期。 範例:如果一個檢察官收到評鑑委員會的通知,通知他們將要對他進行評鑑,然後評鑑委員會還給他一份評鑑請求書的副本,並告知他他有20天的時間可以在意見書中提供他的看法。 2. 第2項規定: 受評鑑的檢察官在第1項所規定的期限內,可以書面請求以到會陳述意見的方式代替提出意見書。這表示受評鑑的檢察官可以選擇在指定的時間內以口頭的方式表達他們的意見,而不是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書。 範例:如果一個檢察官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意見書的撰寫,他可以向評鑑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以在評鑑委員會指定的日期出席並以口頭的方式提供意見。 3. 第3項規定: 如果受評鑑的檢察官沒有正當理由未能按期提出意見書,或者未能在指定的日期出席並陳述意見,評鑑委員會可以不等待他們的陳述,直接根據調查結果做出決議。這表示如果檢察官違反了規定的期限或未能按時出席並陳述意見,評鑑委員會不需要等待他們的陳述,可以根據已有的調查結果做出決議。 範例:如果一個受評鑑的檢察官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意見書,也沒有在指定的日期出席並陳述意見,評鑑委員會可以直接根據當時已經調查的結果做出決議,而不需要等待他們的陳述。
- 送達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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