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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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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受理評鑑事件後,除經為不受理之決定或不付評鑑之決議者外,應將評鑑請求書繕本送達受評鑑檢察官,並以書面通知其得於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
  2. 2.受評鑑檢察官得於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書面請求以到會陳述意見代替意見書之提出。
  3. 3.受評鑑檢察官無正當理由不遵期提出意見書、或收受到會陳述意見通知未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者,本會得不待其陳述,依調查結果逕為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11條》的規定,可以進行以下釋義: 1. 第1項規定: 在接到評鑑事件的通知後,評鑑委員會(本會)應該將評鑑請求書的副本送達給受評鑑的檢察官,同時以書面通知他們有權在20天內提出意見書。這表示當評鑑事件開始後,評鑑委員會會把相關文件送達給受評鑑的檢察官,並告知他們關於提出意見書的截止日期。 範例:如果一個檢察官收到評鑑委員會的通知,通知他們將要對他進行評鑑,然後評鑑委員會還給他一份評鑑請求書的副本,並告知他他有20天的時間可以在意見書中提供他的看法。 2. 第2項規定: 受評鑑的檢察官在第1項所規定的期限內,可以書面請求以到會陳述意見的方式代替提出意見書。這表示受評鑑的檢察官可以選擇在指定的時間內以口頭的方式表達他們的意見,而不是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書。 範例:如果一個檢察官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意見書的撰寫,他可以向評鑑委員會提出請求,要求以在評鑑委員會指定的日期出席並以口頭的方式提供意見。 3. 第3項規定: 如果受評鑑的檢察官沒有正當理由未能按期提出意見書,或者未能在指定的日期出席並陳述意見,評鑑委員會可以不等待他們的陳述,直接根據調查結果做出決議。這表示如果檢察官違反了規定的期限或未能按時出席並陳述意見,評鑑委員會不需要等待他們的陳述,可以根據已有的調查結果做出決議。 範例:如果一個受評鑑的檢察官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意見書,也沒有在指定的日期出席並陳述意見,評鑑委員會可以直接根據當時已經調查的結果做出決議,而不需要等待他們的陳述。

  • 送達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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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會受理評鑑事件後,除經為不受理之決定或不付評鑑之決議者外,應將評鑑請求書繕本送達受評鑑檢察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