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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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之決議,應由主席及全體出席委員採無記名投票表決。
- 2.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委員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之委員人數作為計算之基準。
- 3.本會之決議,除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者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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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12條共分為3項。 1. 第一項規定:本會之決議,應由主席及全體出席委員採無記名投票表決。 該項條文要求在檢察官評鑑會議中,所有出席的委員需要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這意味著委員們的投票結果將不被公開,以確保其意見能夠自由表達。 2. 第二項規定: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議案表決委員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之委員人數作為計算之基準。 該項條文明確指出,如果會議中出席委員的人數與參與議案表決的委員人數不一致,則應以實際參與議案表決的委員人數作為計算的依據。 3. 第三項規定:本會之決議,除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者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該項條文有兩個部分,首先根據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則的規定,如果該項決議適用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的決議方式,則需要有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並且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才能進行。其次,如果該項決議不屬於上述情形,則需要有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並且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才能進行。 以上所述法條的解釋根據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12條的相關規定。
- 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38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39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8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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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