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個案評鑑事件經本會依第四條第五項或第十條規定決定不受理者,應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13條,當個案評鑑事件被檢察官人事評鑑委員會根據第四條第五項或第十條的規定決定不受理時,應以書面通知請求人。這意味著該個案不符合評鑑的條件或要求,因此被檢察官人事評鑑委員會拒絕受理。根據這個條款的規定,如果個案被拒絕受理,相關當事人應該以書面形式被通知。我們可以參考最新的《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來理解該法條的內容和適用方式。
- 第四條第五項或第十條條文
-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