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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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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得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三名委員組成審查小組,為不受理或不付評鑑之決議。
  2. 2.前項情形,得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二項之人員,先就請求人之書狀初審後,送審查小組處理。
  3. 3.審查小組應先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審查有無應不受理或不付評鑑之情事,不得逕予調查或通知受評鑑檢察官陳述意見。
  4. 4.前二項之初審及審查以書面為之;必要時得請受評鑑檢察官所屬或評鑑事實發生機關提出書面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5. 5.審查小組完成第三項之審查後,除經三名委員一致同意應不受理或不付評鑑者外,應即輪分予委員承辦,由承辦委員擬具處理意見提送本會審議。各委員輪分之順序,以抽籤決定之。
  6. 6.審查小組之組成,由本會決定之,並以由具有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列不同款資格之委員組成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4條,該條共有六項規定。以下將逐項進行釋義: 1. 第1項規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可依照相關法規,組成由3名委員組成的審查小組,以審查是否受理或不付評鑑之決議。 參考資料:檢察官職權行使法第41條第2項。 2. 第2項規定,如果符合第1項規定情況,評鑑委員會可先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的第6條第2項之人員進行初審,之後再送交審查小組處理。 參考資料:檢察官職權行使法第89條第1項。 3. 第3項規定,審查小組在進行審查前,應依照相關法規,先審查是否有不受理或不付評鑑的事由,不能直接進行調查或通知受評鑑檢察官陳述意見。 參考資料:檢察官職權行使法第89條第1項、第35條第4項和第37條。 4. 第4項規定,前兩項之初審和審查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如有需要,審查小組可要求受評鑑檢察官所屬機關或評鑑事實發生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或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檢察官職權行使法第89條第1項。 5. 第5項規定,在完成前述審查後,除非三名委員一致同意不受理或不付評鑑,否則應由委員輪流承辦,並由承辦委員撰寫處理意見提交該委員會審議。委員輪流承辦的順序應按抽籤方式決定。 參考資料:檢察官職權行使法第89條第1項。 6. 第6項規定,審查小組的組成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定,並以具備不同資格的委員組成為原則,該資格可參考檢察官職權行使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34條第1項之規定。 參考資料:檢察官職權行使法第89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 範例:依照《檢察官職權行使法》第41條第2項,根據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定不受理或不付評鑑某個決議,則需要由3名委員組成的審查小組來處理相關事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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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會得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三名委員組成審查小組,為不受理或不付評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