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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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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評鑑檢察官及請求人,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經本會許可者,亦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2. 2.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本會得撤銷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資料,我無法回答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3條的問題,因為以上資料並未提到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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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受評鑑檢察官及請求人,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經本會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代理人。代理人有不適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