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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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2條的規定,當提出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個案評鑑申請時,需提交書狀及繕本,其中要記載以下事項並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 1. 請求人的姓名、住址或居住地以及所屬機關的名稱;如果請求人是機關或團體,則需提供其名稱、代表人的姓名以及機關或團體的所在地。 2. 受評鑑的檢察官的姓名以及所屬或發生評鑑事實的機關的名稱。 3. 根據檢察官評鑑法第89條第4項的規定,提出需要評鑑的事項。 4. 提出評鑑的具體事實、理由和證據。 5. 提出評鑑的日期。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提供的內容,這部分法規是針對檢察官評鑑程序的要求。申請人需要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資料,並提供必要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來支持他們的評鑑請求。此外,在提出申請時,需要提供請求人和被評鑑檢察官的相關信息。具體的書狀格式則由法務部另行規定。 範例:甲是一位律師,他對某位評鑑他的檢察官的行為不滿意,因此他根據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2條的規定提交了一份評鑑申請。在申請書中,甲提供了他的姓名、住址以及他所屬的律師事務所的名稱。他還提供了被評鑑檢察官的姓名以及該案件所發生的地方檢察署的名稱。此外,甲清楚陳述了他希望評鑑的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的證據。最後,他在申請書上簽署了日期,表示他提交了評鑑申請。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第八十九條第四項條文
- 證據名詞
- 法官法 第 8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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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