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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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一條之二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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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1條的條文,此辦法是根據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法官法第41條之二第6項進行制定的。 根據法官法第89條第1項的說明,該條文適用於檢察官的評鑑辦法。而法官法第41條之二第6項則是針對評鑑實施辦法的規定,可能是關於評鑑的程序或標準等事項。 根據台灣最高法院的資料庫,我無法找到準確的「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內容。由於這是關於本地台灣法律的問題,建議您諮詢專業的律師或法學教授以獲得更準確的解答。
- 法官法法規
- 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一條之二第六項條文
- 法官法 第 41-2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8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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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