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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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因審議評鑑事件,得決議以下列方式調查評鑑事件: 一、囑託受評鑑檢察官之上級機關、服務機關、或評鑑事實發生機關於指定期限內完成調查。受託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相關資料或調查筆錄。 二、請有關機關於指定期限內提供與評鑑事實相關之卷宗,並為必要之說明。 三、推派承辦委員或原審查小組委員共同赴評鑑事實發生地或其他與評鑑事件相關處所實地調查。 四、通知有關機關人員或其他與評鑑事實相關之證人、鑑定人或關係人列席陳述。 五、通知受評鑑檢察官或請求人到會陳述意見。 六、其他必要之調查。
- 2.前項第四款、第五款說明或陳述之內容,本會應製作書面紀錄記載要旨。
- 3.本會調查所得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供其他機關、團體、個人,或供人閱覽、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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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 1.對於審議評鑑事件,評鑑委員會可以以下列方式進行調查: 一、委託受評鑑的檢察官的上級機關、服務機關,或者評鑑事實發生的機關,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受託機關應以書面形式回覆調查情況,並附上相關資料或調查筆錄。 二、要求相關機關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與評鑑事實相關的卷宗,並提供必要的說明。 三、指派辦案委員或原審查小組委員一同前往評鑑事實發生地或其他相關地點進行實地調查。 四、通知相關機關人員或其他與評鑑事實相關的證人、鑑定人或關係人到場陳述。 五、通知受評鑑檢察官或要求人到場陳述意見。 六、進行其他必要的調查。 2.根據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說明或陳述內容,評鑑委員會應該製作書面紀錄記載要點。 3.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評鑑委員會所獲得的調查資料不得提供給其他機關、團體、個人,也不得供人閱覽或抄錄。 以上資料參考來自「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要旨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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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