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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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認受評鑑檢察官無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所列情事時,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必要時,並得移請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行政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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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中的第14條規定如下: 根據本法第8條第4款所列情事,當受評鑑檢察官沒有該款所列之情事時,依據本法第8條第1款準用本法第38條的規定,應該要求不成立之決議。在必要的情況下,還可以把這個案件移送給根據本法第94條第1款所規定的行政監督權人,依據本法第95條的規定進行適當的處分。 參考資料:《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14條
- 第八十九條第四項條文
- 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八條條文
- 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十五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38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89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94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9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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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