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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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委員、幕僚人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過程、決議書之內容及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於決議書發送前、後,均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對外發表言論。但經受評鑑檢察官之同意、發送新聞稿必要或本會之決議,得由主席或其指定之委員適度公開評鑑之結果及其內容。
- 2.本會開會時,除幕僚人員外,評鑑委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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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16條的內容,評鑑委員、幕僚人員、以及其他與會人員在會議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過程、決議書之內容及其他需要保守秘密的事項中,應該在決議書發送前、後都嚴守秘密,且不能對外發表言論。然而,在經過評鑑檢察官的同意、發送新聞稿的必要性、或本會的決議時,主席或被指定的委員有權公開適度的評鑑結果及其內容。 此條也規定,除了幕僚人員外,評鑑委員以及其他與會人員在開會時不得進行錄音或錄影的行為。 這些規定旨在保護評鑑的機密性和高度專業性。評鑑結果和會議討論的內容應該受到保密,除非經過相應的程序並得到相關人員的同意,否則不得公開。進行錄音或錄影可能會影響評鑑的正常進行,也可能導致評鑑結果的外泄。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檢察署,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https://www.moj.gov.tw/public/Data/8322245539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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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