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 1.本會應於受理個案評鑑事件後三個月內終結之,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 2.前項期間,應自個案評鑑事件輪分予委員承辦日起算,並扣除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停止進行評鑑程序之期間、補正及函查之期間。
- 3.本會受理同一受評鑑檢察官之數件個案評鑑事件,尚未終結者,得合併處理,其期間應自最後受理之評鑑事件受理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17條的規定,以下是逐條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當本會受理個案評鑑事件後,應在三個月內終結。這意味著本會在受理個案評鑑後要在三個月內完成相關工作。不過,如果有必要,本會可以延長三個月的時間。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計算本會終結個案評鑑的期間時,應從個案評鑑事件輪分予委員承辦的日期開始計算。同時,還需要扣除根據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的規定所停止進行評鑑程序的期間,以及進行補正和函查的期間。 3. 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如果本會正在處理同一受評鑑檢察官的多個個案評鑑事件且有尚未終結的情況,本會可以將這些事件合併處理。這裡的計算期間應從最後受理評鑑事件的日期開始計算。 以上是對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17條的逐項釋義。參考資料包括「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以及相關參考資料,如最新版的「檢察官評鑑相關法規解釋文件」等。這些資料涵蓋了該法條的內容和執行細則,並提供了相關法條的解釋和範例,以使我們更好地理解和運用這一法條。
- 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法官法 第 41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8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