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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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個案評鑑事件牽涉檢察官承辦個案尚未終結者,於該檢察官辦理終結其案件前,停止進行評鑑程序。
- 2.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應兼顧評鑑功能之發揮及受評鑑檢察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且不得影響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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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了兩點內容: 1. 個案評鑑事件牽涉檢察官承辦個案尚未終結者,於該檢察官辦理終結其案件前,停止進行評鑑程序。這條規定意味著在個案評鑑中,如果檢察官正在處理尚未結束的個案,則評鑑程序將被暫停,直到該檢察官完成案件處理。 2.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應兼顧評鑑功能之發揮及受評鑑檢察官程序上應有之保障,且不得影響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這條規定強調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在行使職權時應平衡評鑑功能和對被評鑑檢察官應有的程序保障,同時不能影響檢察職權的獨立行使。 這兩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本身。關於第一點,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檢察官正在調查一個複雜的詐騙案件,個案評鑑程序將在該案件結束之前暫停。關於第二點,舉例來說,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在行使職權時應確保其評鑑程序公正,同時遵守相關的程序保障措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檢察官的獨立行使職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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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