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本會審議個案評鑑事件,為確定違失行為模式之必要,或已知受評鑑檢察官有其他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就未經請求之違失情事,併予調查及審議。
- 2.前項情形,應告知受評鑑檢察官,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8條,當本會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若需要確定違失行為模式或已知受評鑑檢察官有其他應受評鑑情事時,可以對未經請求的違失情事進行調查和審議。根據該法條第2項,在進行調查和審議前應通知受評鑑檢察官並給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 這表示當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個案時,如果發現檢察官可能存在違法行為或其他需要受評鑑的情況,即使沒有收到相關請求,評鑑委員會也可以進行調查和審議。在進行調查和審議之前,應通知受評鑑檢察官,並給予其發表陳述意見的機會。 參考資料: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