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本會審議個案評鑑事件前,得先以承辦委員一人行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關於本會之權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9條,當本會進行個案評鑑前,可以先由一名承辦委員來行使第三條、第五條和第六條關於本會權限的事項。這表示在進行個案評鑑之前,本會可以先由一名委員來處理與本會權限相關的事項。
- 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
-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5 條條文
-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