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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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11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之請假,準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請假注意事項。 根據這項規定,研習人員在參加研習期間的時候,如果需要請假,則可以參考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針對司法官學員請假所制定的注意事項來辦理。 2. 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者,應相對延長其司法業務學習期間。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需要請假的天數超過整個研習期間的百分之五(即超過5%),則應相對延長他們的司法業務學習期間。 這些規定是根據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所制定的相關規定來訂立的,具體可以參考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對於司法官學員請假所制定的注意事項。根據最新的資料,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對於司法官學員請假的相關注意事項包括請假的手續、請假的期限和請假的文件要求等。這些注意事項的目的是確保請假程序的正確性和合法性,同時保證學員在研習期間能夠順利完成學習任務。舉例來說,司法官學員在研習期間如果需要請長假,可能需要提供特定的請假文件,並經過學院的批准方能獲得請假的許可。
- 期間名詞
- 準用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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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