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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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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習期間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百分之十五者,得檢具證明向司法官學院申請停止研習。
  2. 2.准停止研習者,應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司法官學院申請重新研習。其重新研習之時間及方式由研習審議小組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12條的規定:1. 如果在研習期間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導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百分之十五,可以向司法官學院檢具相關證明並申請停止研習。這裡的停止研習指的是暫時停止研習活動,但需在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司法官學院申請重新研習。2. 如果申請停止研習獲得核准,應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司法官學院申請重新研習,重新研習的時間和方式由研習審議小組確定。 依照司法官學院發布的「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當遴選檢察官在研習期間需要請假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十五的日數,並能提供相關證明時,他們有權向司法官學院申請停止研習。一旦核准停止研習,該檢察官必須在原因消滅後的十五天內再次向司法官學院申請重新研習。重新研習的具體時間和方式則由研習審議小組確定。這意味著當檢察官必須請假超過一定日數時,他們可以在經過審議後暫停研習活動,直到重新研習的時機成熟。

  • 期間名詞
  • 可歸責事由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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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12 條規定:「研習期間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