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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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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習人員實際研習期間比照法官俸表之第二十二級俸點及三分之一之專加給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2. 2.研習人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俸點高於法官俸表第二十二級俸點者,研習期間仍准支原銓敘審定之俸點。
  3. 3.研習人員司法業務學習期間,因學習事務而出差者,其交通費依各學習機關規定實開支,雜費、宿費得比照薦任級公務人員出差應支數額三分之一報支。費用由各學習機關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13條規定了研習人員的相關待遇和津貼。根據第一項,研習人員將按照實際研習期間,依照法官俸表的第22級俸點及三分之一的專業加給標準發放津貼。此外,根據該項規定,研習人員還可以根據規定享受婚、喪、生育和子女教育的補助,以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和公教人員保險。 在第2項中,若研習人員曾經是公務人員且其經過銓敘審定的俸點高於法官俸表的第22級俸點,則在研習期間仍然可以按照原來的銓敘審定的俸點來發放。 根據第3項,研習人員在司法業務學習期間,若因學習事務而需要出差,交通費將根據各學習機關規定核實開支,而雜費和宿費則可以按照薦任級公務人員出差所需的三分之一金額報支,這些費用將由各學習機關負擔。 最後,根據修正前第一項的規定,已經參加研習的人員將適用於修正前的規定,即在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修正前的規定。 以上解釋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院釋字第697號解釋」的相關資料。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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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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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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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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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13 條規定:「研習人員按實際研習期間,比照法官俸表之第二十二級俸點及三分之一之專業加給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