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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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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經廢止其研習資格者,應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2. 2.研習人員經派職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第六條所定研習期間之二倍而離職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返還研習期間所領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事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
  3. 3.前項返還之計算基準,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月者不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14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經廢止其研習資格者,應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這一項規定明確指出,如果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被廢止了他們的研習資格,他們必須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取的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這意味著如果研習人員無法完成研習或被取消研習資格,他們必須歸還他們在此期間所獲得的津貼和補助金。 2. 研習人員經派職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第六條所定研習期間之二倍而離職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返還研習期間所領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事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 這一項規定指出,研習人員在被正式任命後應按要求立即上班,如果他們不遵守就職規定或在研習期間未完成兩倍於第六條所定研習期間的服務而提前離職,他們應按照未履行職責的時間比例退還研習期間所獲得的津貼和補助金。唯獨因為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獲准離職的人不在此限。 3. 前項返還之計算基準,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月者不計。 這一項規定指出,退還金額的計算基準是按照月份計算,不滿一個月的部分不計算在內。也就是說,如果研習人員未完成的服務不滿一個月,則不需要退還遣返回來的津貼和補助金。 根據以上的解釋,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範例:假設一名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被取消了研習資格,且在研習期間已經領取了津貼和補助金。根據第一項規定,這名研習人員必須返還他在研習期間所領取的全部津貼和補助金。 另一個範例是,假設一名研習人員經派職任用後,但未履行研習期間的兩倍服務期限而提前離職。根據第二項規定,這名研習人員將根據未履行的職責時間比例退還研習期間所領取的津貼和補助金。然而,如果這名研習人員因為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獲准離職,則不需要退還研習期間所領取的津貼和補助金。 以上就是對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14條的解釋,並提供了與之相關的範例。

  • 廢止名詞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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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14 條規定:「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經廢止其研習資格者,應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研習人員經派職任用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