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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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所需經費,由司法官學院及學習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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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所需的經費由司法官學院及學習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這意味著研習所需的經費需要在每年的預算中提前安排,並由司法官學院及相關機關提供支持。 範例:司法官學院在每年的預算中為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編列了一定的資金,用於支付研習的相關費用,例如教材、講師費用等。這樣一來,遴選檢察官在進行職前研習時就可以獲得必要的資源支持,提升專業知識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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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