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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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16 條共有三個項目。根據這些項目,司法官學院在研習期間可以對研習人員進行獎懲的考核。獎勵的方式包括嘉獎、記功和記大功;懲罰的方式包括書面警告、申誡、記過和記大過。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所受的獎懲,應該在研習期滿時考慮其品德、學識和成績的加減。根據裁判書中的描述,其中提到了公務人員考績法的相關規定,證明這些法規對案件有參考價值。
- 核名詞
- 書面警告名詞
- 申誡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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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