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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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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遴選為檢察官者,除以曾任檢察官、法官(含現職法官)之任用資格經遴選者,免除研習外,應依本辦法規定參加研習。
  2. 2.前項所稱曾任檢察官、法官,係指具有法官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項各款之資格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2條: 1. 經遴選為檢察官者,除非具有曾任檢察官或法官(包含現職法官)之任用資格經遴選,否則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研習。 2. 前項所稱的曾任檢察官或法官,指的是擁有法官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第1款或第3項各款所規定的資格者。 範例: 根據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2條第1項,如果一名被遴選為檢察官的人沒有曾任檢察官或法官的資格經遴選,那麼他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研習。 參考來源: 《檢察官法》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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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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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2 條規定:「經遴選為檢察官者,除以曾任檢察官、法官(含現職法官)之任用資格經遴選者,免除研習外,應依本辦法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