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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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遴選為檢察官者,除以曾任檢察官、法官(含現職法官)之任用資格經遴選者,免除研習外,應依本辦法規定參加研習。
- 2.前項所稱曾任檢察官、法官,係指具有法官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項各款之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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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2條: 1. 經遴選為檢察官者,除非具有曾任檢察官或法官(包含現職法官)之任用資格經遴選,否則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研習。 2. 前項所稱的曾任檢察官或法官,指的是擁有法官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第1款或第3項各款所規定的資格者。 範例: 根據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2條第1項,如果一名被遴選為檢察官的人沒有曾任檢察官或法官的資格經遴選,那麼他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研習。 參考來源: 《檢察官法》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 免除名詞
- 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項條文
- 法官法 第 8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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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