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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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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之研習,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設遴選檢察官研習審議小組(以下簡稱研習審議小組),決定研習方針、計畫及其他研習有關重要事項,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司法官學院)執行。
  2. 2.研習審議小組由本部部長指定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一人、本部檢察司司長、人事處處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司法官學院院長為委員,並以次長為召集人。
  3. 3.研習審議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代理之。
  4. 4.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5. 5.第三項會議得通知司法官學院主任秘書、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專職導師及其他必要人員列席。出列席人員對於不宜公開之議案審議情形應嚴守秘密。
  6. 6.研習審議小組幕僚作,由司法官學院辦理,並由司法官學院教務組組長任執行秘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3 條規定了遴選檢察官研習審議小組的組成和職責。根據這條規定,研習審議小組由法務部部長指定具法官、檢察官身分之次長一人、本部檢察司司長、人事處處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司法官學院院長為委員,並以次長擔任召集人。小組負責決定研習方針、計畫及其他研習相關重要事項,並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負責執行。 由於問題沒有具體指明項或款,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詳細解釋和與參考資料的相關範例。請提供更具體的問題,我將樂意提供協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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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之研習,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設遴選檢察官研習審議小組(以下簡稱研習審議小組),決定研習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