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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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研習人員於收受研習通知後,除經司法官學院同意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至指定機關報到。
- 2.研習人員因疾病、懷孕、分娩、父母病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立即接受研習者,得於收受研習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司法官學院申請延期報到,逾期不予受理。但其事由於收受通知後始知悉者,自知悉時起算。
- 3.前項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二週;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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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4條規定了研習人員應於收到研習通知後在指定期日前報到的要求。根據該法條第1項,除非獲得司法官學院的同意延期報到,否則研習人員應按指定期日去指定的機關報到。第2項則指出,如果研習人員因疾病、懷孕、分娩、父母病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無法立即接受研習,則可以在收到研習通知後的十五天內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官學院申請延期報到,逾期不予受理。然而,如果該事由在收到通知後才得知,則時間起算點為自知悉該事由的時候。根據第3項,被准予延期報到的研習人員,最長延期期限為二週,而在延期期間視為請假。 參考資料: -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75)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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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