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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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研習人員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致短期內無法接受研習者,得於收受研習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司法官學院申請保留研習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其事由於收受通知後始知悉者,自知悉時起算。
- 2.經核定保留研習資格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司法官學院申請補研習。
- 3.保留研習資格原因消滅後,又於補研習前發生新事由者,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保留研習資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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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5 條的內容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如果研習人員因前一條第二項所定的事由,導致在短期內無法參加研習,可以在收到研習通知後的十五天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官學院申請保留研習資格。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將不予受理申請。然而,如果這個事由是在收到通知後才知道的,則以知悉時起算。 2. 根據該條第二項規定,經核定可以保留研習資格的人,在相關原因消滅後的十五天內,應該檢具證明文件,向司法官學院申請補研習。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如果在保留研習資格原因消滅後,又發生新的事由,可以再次依照第一項的規定申請保留研習資格一次。 參考資料: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law/法務部全球資訊網,https://www.moj.gov.tw/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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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