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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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官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或第二項第二款之資格經遴選為檢察官者,其研習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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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6條,具有法官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至第7款或第2項第2款之資格經遴選為檢察官者,其研習期間為一年。這表示成為檢察官後,這些人需要進行一年的職前研習。這個條款規定了檢察官的職前培訓期間。
- 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或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法官法 第 8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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