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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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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官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或第二項第二款之資格經遴選為檢察官者,其研習期間為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6條,具有法官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至第7款或第2項第2款之資格經遴選為檢察官者,其研習期間為一年。這表示成為檢察官後,這些人需要進行一年的職前研習。這個條款規定了檢察官的職前培訓期間。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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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6 條規定:「具有法官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或第二項第二款之資格經遴選為檢察官者,其研習期間為一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