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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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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之研習分三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第二階段為行政或司法警察機關務、檢察及審判司法業務學習(以下簡稱司法業務學習),第三階段為綜合研習。
  2. 2.研習期間得視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隨堂考試及法律課程考試,其科目及方式於考試前公布之。
  3. 3.第三階段得舉行口試。
  4. 4.第一項各階段之研習,得視實際需要,經研習審議小組決議於研習期間內增加、縮短或變更其實施次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7 條規定了職前研習的具體內容和執行方式,針對這些規定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前條之研習分三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第二階段司法警察機關業務、檢察及審判司法業務學習(以下簡稱司法業務學習),第三階段為綜合研習。 根據這項規定,遴選檢察官的職前研習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主要是進行法律實務和相關理論的課程,第二個階段則是進行司法警察機關業務、檢察及審判司法業務的學習,第三個階段是進行綜合研習。 2. 研習期間得視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隨堂考試及法律課程考試,其科目及方式於考試前公布之。 根據這項規定,研習期間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各種擬判測驗、隨堂考試和法律課程考試,其科目和方式應在考試之前公布。 3. 第三階段得舉行口試。 根據這項規定,在第三階段的研習中,可以進行口試。 4. 第一項各階段之研習,得視實際需要,經研習審議小組決議於研習期間內增加、縮短或變更其實施次序。 根據這項規定,根據實際需要,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的研習可以在研習期間內根據研習審議小組的決議進行增加、縮短或變更執行的次序。 以上是對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7 條的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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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7 條規定:「前條之研習分三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為法律實務及相關理論課程,第二階段為行政或司法警察機關業務、檢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