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研習總成績及各階段成績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第一、二、三階段各占總成績之比例,依序為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十。
- 2.因娩假、流產假及不可歸責於研習人員之事由致無法到考而改期測驗者,其成績以改期測驗之成績計算,改期測驗以一次為限,研習人員得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因事假缺考而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餘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 3.第一階段法律實務課程考試及擬判測驗有成績不及格,合計未達測驗科目三分之一者,得補考一次,補考成績逾六十分者,以六十分計。因改期測驗而成績不及格者亦同。
- 4.司法業務學習成績由司法業務學習機關(以下簡稱學習機關)隨時考核研習人員之專業能力、學習態度、出勤勤惰、品德修為及禮儀應對,並填具本部遴選檢察官司法業務學習總成績考核表、指導檢察官成績考核表及兼任導師成績考核表評定成績。但司法業務學習成績之評定,如有違反研習規定或其他不當之情事,研習審議小組得逕予審定成績及格,或准予延長司法業務學習期間,於期限屆滿後,重新評定,延長期間不得逾原司法業務學習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 5.研習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由司法官學院陳報本部,由本部依研習成績提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派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8條的規定,針對每個項目進行如下釋義: 1. 研習總成績及各階段成績:研習總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及格標準為六十分。其中,第一、二、三階段的成績在總成績中的比例分別為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十。例如,如果總成績為八十分,那麼第一階段的成績應佔總成績的百分之三十,即24分;第二階段應佔總成績的百分之六十,即48分;第三階段應佔總成績的百分之十,即8分。 2. 改期測驗:如果研習人員因特殊事由無法參加考試,可以改期進行測驗。改期測驗的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 因產假、流產假或其他非研習人員控制之事由而改期測驗,該成績以改期測驗之成績計算,且僅能改期測驗一次。 - 因事假而改期測驗,逾六十分的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 因事假之外的其他假期而改期測驗,逾六十分的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3. 補考規定:如果研習人員在第一階段法律實務課程考試或擬判測驗中有不及格成績,合計未達該測驗科目三分之一,可以進行一次補考。補考成績如果超過六十分,以六十分計算。同樣地,因改期測驗而成績不及格者也可補考。 4. 司法業務學習成績:司法業務學習成績由司法業務學習機關評定,包括專業能力、學習態度、出勤勤惰、品德修為及禮儀應對等項目。評定成績的過程應符合研習規定並合理,如果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況,研習審議小組有權審定成績是否及格,如果不及格或有情節嚴重者,可以延長司法業務學習期間並重新評定,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原本的學習期間,且僅可延長一次。 5. 第二項之規定:第二項的規定針對口試進行適用。 6. 結業及職位分派:研習期滿且成績及格者,可以結業並陳報司法官學院,由學院根據研習成績提出相應的職位分派建議。職位分派需由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批准。
- 逾名詞
- 法律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