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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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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
  2. 2.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應遵守本部、司法官學院及學習機關有關規定,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9條,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這表示現職公務人員必須在辭職後才能參加檢察官職前研習,這一規定旨在確保研習人員能夠全心投入研習,避免因兼任其他工作或在其他地方進修造成時間和精力上的分散。 一個關於此條款的範例是,如果一位現職公務人員想要轉職成為檢察官,他必須先辭去現職公務員的職位,然後才能參加檢察官職前研習。他不能同時兼任其他工作或在其他地方進修,因為這可能會干擾他參加研習的時間和精力。所以,根據這一條款,他必須確保自己完全專心於檢察官職前研習的學習和訓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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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9 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應遵守本部、司法官學院及學習機關有關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