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 1.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
- 2.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應遵守本部、司法官學院及學習機關有關規定,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或在他處進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第9條,現職公務人員應於辭職後方得參加研習。這表示現職公務人員必須在辭職後才能參加檢察官職前研習,這一規定旨在確保研習人員能夠全心投入研習,避免因兼任其他工作或在其他地方進修造成時間和精力上的分散。 一個關於此條款的範例是,如果一位現職公務人員想要轉職成為檢察官,他必須先辭去現職公務員的職位,然後才能參加檢察官職前研習。他不能同時兼任其他工作或在其他地方進修,因為這可能會干擾他參加研習的時間和精力。所以,根據這一條款,他必須確保自己完全專心於檢察官職前研習的學習和訓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