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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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之實施對象(以下稱受評人),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 2.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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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第2條,本辦法的實施對象是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以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其中檢察官還包括試署檢察官和候補檢察官。 範例:如果某位檢察官屬於高等法院的檢察署,那麼他就屬於本辦法的實施對象。另外,如果某位檢察官還在試用期間或者是候補檢察官,他也屬於本辦法的實施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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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