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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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第1條是根據法官法第89條第1項以及第31條第3項的規定所制定的。根據最新的法官法,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是用來評估檢察官的工作表現和績效的規定。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需要根據法律的要求進行審理案件以及發布判決書。根據該條規定,檢察官的工作評核應該根據法官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該條款的具體內容需要參考法官法的第89條第1項和第31條第3項的規定。例如,根據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法官應該具備獨立性、專業性和公正性等基本要求,因此,檢察官在工作評核中需要被評估是否具備這些要求。根據法官法第31條第3項,法官在執行職務時應該遵守法律和憲法的規定,因此,檢察官的工作評核中也應該考慮他們是否遵守相關法律和憲法的要求。
- 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法官法 第 31 條條文
- 法官法 第 8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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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