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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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類人員評核項目如下: 一、檢察長: (一)維護檢察一體與檢察職權獨立行使之努力。 (二)領導統御及對外協調能力。 (三)行政管理及重要政策執行成效。 (四)檢察行政革新與開創措施之成效。 (五)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 二、主任檢察官: (一)開庭及執行職務態度。 (二)辦案績效。 (三)製作及核閱檢察書類品質。 (四)檢察業務管理成效。 (五)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 三、檢察官: (一)開庭及執行職務態度。 (二)辦案績效。 (三)製作檢察書類品質。 (四)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
- 2.前項評核項目,法務部得依檢察業務性質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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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第3條》,檢察官全面評核的評核項目分為三類: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和檢察官。 1. 就檢察長而言,評核項目包括: 一、維護檢察一體與檢察職權獨立行使之努力。 二、領導統御及對外協調能力。 三、行政管理及重要政策執行成效。 四、檢察行政革新與開創措施之成效。 五、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 2. 就主任檢察官而言,評核項目包括: 一、開庭及執行職務態度。 二、辦案績效。 三、製作及核閱檢察書類品質。 四、檢察業務管理成效。 五、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 3. 就檢察官而言,評核項目包括: 一、開庭及執行職務態度。 二、辦案績效。 三、製作檢察書類品質。 四、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 根據法務部的規定,檢察官全面評核的評核項目可能會依檢察業務性質的不同而有所調整。 參考資料: - 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 (https://www.moj.gov.tw/files/5038/4BAA1DC5-439F-481F-B7C7-341402C60B05)
- 核名詞
- 檢察一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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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