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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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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任檢察官全面評之機關(構)、人員如下: 一、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檢察長。 二、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對應設置之法院。 四、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第5條的規定,全面評核的機關包括以下人員: 一、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的檢察長。 例如,如果受評人是一位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長,該檢察長的評核將由其上級檢察署的檢察長或檢察官負責。 二、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的主任檢察官和檢察官。 例如,如果受評人是一位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該檢察官的評核將由其所在的檢察署的主任檢察官或上級檢察署的檢察長負責。 三、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對應設置的法院。 例如,如果受評人是一位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該檢察官的評核將由其所在的地方法院負責。 四、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管轄區域的律師公會。 例如,如果受評人是一位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該檢察官的評核將由其所在地區的律師公會負責。 以上是對於《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第5條的釋義,根據該法規的內容,該項條款規定了受評人的範圍,即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的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以及對應設置的法院和管轄區域的律師公會。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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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實施主任檢察官全面評核之機關(構)、人員如下: 一、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