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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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辦法從事進修或考察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計畫執行,未經法務部核准,不得變更。
- 2.前項人員應善盡進修或考察之職責,如有言行損害國家聲譽或違反相關規定者,應依有關法規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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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9條,進修或考察人員必須按照核准的計畫執行,未經法務部核准不得隨意變更計畫。進修或考察人員應該履行他們的職責,如果有任何言行損害國家聲譽或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應根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檢察官在進修期間公開發表言論,批評法務部或違反相關的法規,這可能被視為言行損害國家聲譽或違反規定,需要根據相關的法規進行議處。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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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