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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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官經核准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在職進修者,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核給公假。經核准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應給予公假。
- 2.檢察官從事第三條所列在職進修之費用補助,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 3.延長進修期間各項費用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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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8條第1項,核准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在職進修的檢察官應根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核給公假。也就是說,被核准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在職進修的檢察官,在進修期間可以享受公假。 2. 根據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8條第2項,從事第三條所列在職進修的檢察官的費用補助,應依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辦理。也就是說,在職進修的檢察官所需的費用,可以根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來申請補助。 3. 根據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8條第3項,如果延長進修期間,檢察官所需的各項費用應由檢察官自行負擔,也就是說進修期間延長,導致額外的費用,檢察官需要自行支付,不再由相關單位提供補助。
- 核名詞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法規
- 第三條條文
-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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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