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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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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核定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之檢察官,於移交時未結(含逾期未結)案件數超過個人平均數二十件及全署平均數之百分之三十,或其逾期未結案件較個人或全署平均數多十件以上者,得依其情節,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所稱個人平均數、全署平均數,定義如下: 一、個人平均數:自核定開始進修日當月之前一個月起算,並往前計算十二個月止,各檢察署統計單位於每月月底所統計之尚未偵結案件(包含逾期未結之案件)數之總數總和除以十二。但辦理偵查業務之檢察官在職或實際辦理偵查業務未滿十二個月者,則往前計算至其於所在檢察署到職或開始辦理偵查業務之月份,再除以實際在職或辦理偵查業務之月數。 二、全署平均數:自核定開始進修日當月之前一個月起算,並往前計算十二個月止,所在檢察署之全署每月未結或逾期未結案件總數,除以當月實際辦理偵查業務之檢察官人數,為每股每月之平均數,再以十二個月之每股每月平均數總和除以十二之案件數。但辦理偵查業務之檢察官其在職或實際辦理偵查業務未滿十二個月者,以其實際在職或辦理偵查業務月份之全署每月未結或逾期未結案件總數,除以當月實際辦理偵查業務之檢察官人數,為每股每月之平均數,再以其實際在職或辦理偵查業務之月份每股每月平均數總和除以其實際在職或辦理偵查業務之月數;核定開始進修日實際在職未滿一個月者,則以開始進修日當月之全署未結或逾期未結案件總數,除以當月實際辦理偵查業務之檢察官人數。
  3. 3.經法務部准帶職帶薪、留職停薪全時進修之檢察官,應依核定期限執行,經服務機關層報法務部核准,不得放棄或延期進修。
  4. 4.延期之申請應於核定進修期限前一個月提出,並以一次為限。
  5. 5.無故放棄進修資格者,三年內不得申請第六條及第十一條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17 條為有關檢察官進修期限、案件結案數量等規定的法條。 根據該條第1項,檢察官如果在進修期間,移交給他們的案件有超過個人平均數二十件以及全署平均數百分之三十的未結案件,在情節特殊的情況下,可以收到命令提醒或警告,但不受此限制。 根據第2項的定義,個人平均數是指自核定開始進修日前一個月至往前計算的十二個月期間,所在檢察署統計單位每月月底統計的未結案件數量(包括逾期未結案件),除以十二。如果該檢察官在職不到十二個月,則根據實際在職的月份計算。全署平均數則指每股每月的未結或逾期未結案件總數除以當月實際辦理偵查業務的檢察官人數,再以十二個月的每股每月平均數總和除以十二。 根據第3項,經法務部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的檢察官必須按照核定的進修期限進行,未經層報法務部核准,不得放棄或延期進修。 根據第4項,延期申請需要在核定進修期限的前一個月提出,且只能申請一次。 最後,根據第5項,無故放棄進修資格的檢察官,在三年內不得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的第六條和第十一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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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17 條規定:「經核定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之檢察官,於移交時未結(含逾期未結)案件數超過個人平均數二十件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