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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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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行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應於進修期滿後六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三萬字以上之研究報告及第二項所定須取得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之證明文件。但入學進修者,得以論文代替研究報告;取得學位之論文,視為研究報告審及格,免辦理審查。
  2. 2.前項進修人員,在國內進修者,應取得十二個以上學分或相當之進修時數;在國外進修者,折半計算。兼在國內外進修者,其在國外進修取得之學分數或實際參與進修活動之時數,加倍計算,並與於國內取得之學分數或進修時數合併計算。
  3. 3.經選送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進修或考察期滿三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研究報告。其中赴國外進修或考察人員,另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提出出國報告者,其出國報告視同研究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0條的規定: 1. 自行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進修期滿後六個月內,應向服務機關提交三萬字以上的研究報告,並提供進修學分或相當時數的證明文件。若是進修者以論文取代研究報告,則論文視為研究報告審核合格,無需再進行審查。 -範例:一位檢察官選擇自行帶職帶薪進修,進修期間為兩年。在進修結束後的六個月內,他向檢察機關提出了一份三萬字以上的研究報告,並附上了修課學分的證明文件。 2. 國內進修者應取得十二個以上學分或相當進修時數;國外進修者的學分數折半計算。而既在國內又在國外進修的人,國外取得的學分或參與進修活動的時數將加倍計算,並與國內取得的學分或進修時數合併計算。 -範例:一位檢察官選擇在國內進修,他修課學分共有十五個。再加上國外進修時取得的八個學分(折半計算為四個學分),總共為十九個學分。 3. 獲選送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考察的人,在進修或考察期滿三個月內,應向服務機關提交研究報告。如果是赴國外進修或考察的人,還需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的要點規定,提出出國報告,該出國報告視為研究報告。 -範例:一位檢察官經選送前往國外進修研究,進修期間為一年。在進修結束後的三個月內,他向服務機關提交了一份研究報告,同時也按照要點規定,提出了出國報告,該出國報告被視為研究報告的一部分。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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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0 條規定:「自行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人員,應於進修期滿後六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三萬字以上之研究報告及第二項所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