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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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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行帶職帶薪進修人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提之進修活動證明文件,應由服務機關初步審查並送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審後,由法務部核定
  2. 2.前條研究報告,依下列規定進行審核: 一、進修或考察期間未滿六個月者,由法務部相關司處就核准之計畫執行內容、對司法務或提升檢察官專業知能之效益等情形進行綜合審核。 二、進修或考察期間六個月以上者,依前款規定初審後,除初審不及格,逕依第三款規定辦理者外,應進行專業審核。 三、前二款審核結果,應報送檢察官進修審查會審議,審議結果應經法務部部長或授權之主管核定。但依第一款規定審核及格者,得逕辦理核定事宜。
  3. 3.審核人員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審核,結果分為及格、不及格。審核時得附具理由,通知受審核人於指定期限內修正或陳述意見,受審核人得併提送增修報告;期未提出者,視為無意見。
  4. 4.第二項第二款之專業審核應經二位專業審核委員評定之。二位均評定為及格者,始為及格,均評定為不及格者,為不及格。專業審核委員其中一人評定為不及格者,應再聘請專業審核委員一人參與,並以多數意見為審核結果。
  5. 5.第二項第二款之專業審核,應聘請具有實任十年以上資歷之法官、檢察官、學者或專家為專業審核委員。
  6. 6.檢察官進修審查會於作成研究報告審議結果為不及格之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審核人陳述意見。但已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得不予通知陳述意見。
  7. 7.檢察官進修審查會對於專業審核結果,除程序上有重大瑕疵者外,不得逕予變更。
  8. 8.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為辦理第一項審核得訂定進修活動認可審核要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0-1條,以下是對每一款的釋義以及相關的範例: 1. 自行帶職帶薪進修人員的證明文件應由服務機關初步審查後送往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進行審核,最終由法務部核定。 範例:甲是一位檢察官,他想進行自行帶職帶薪進修,他提出了一份進修計畫書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他的服務機關初步審查後將這些文件送至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進行最終審核,最後法務部核定了他的進修計畫。 2. 對於進修或考察期間不滿六個月的情況,審核會綜合考慮核准計畫的執行內容以及對司法業務或提升檢察官專業知能的效益進行審核。對於進修或考察期間超過六個月的情況,除非初審不及格,否則應進行專業審核。 範例:乙是一位檢察官,他計劃進行一項為期三個月的進修活動,他所在的司法機關對他的計畫進行了初步審查後,認為符合要求並將其送至法務部進行最終審核。另外,丙是一位檢察官,他計劃進修一年,在初審審核通過後,還需要進行專業審核。 3. 專業審核應聘請具有實任十年以上資歷的法官、檢察官、學者或專家擔任審核委員。 範例:審核委員包括經驗豐富的法官、檢察官、學者或專家,他們負責對檢察官進修計畫的專業性進行審核。 4. 審核人員根據審核結果評定及格或不及格,並可以附帶理由,通知受審核人在指定期限內修正或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視為無意見。 範例:審核人員對一位受審檢察官的進修計畫進行了審核,並發現其中的一些問題,因此他們將審核結果通知該檢察官,要求他在一週內提出修正意見。 5. 專業審核應經兩位專業審核委員評定,評定結果為及格或不及格。 範例:在專業審核過程中,這位受審檢察官的進修計畫經過兩位專業審核委員的評定,最終評定結果是及格。 6. 如果兩位專業審核委員評定結果都是及格,那麼該檢察官的計畫也被評定為及格。如果兩位委員評定結果都不及格,那麼該計畫被評定為不及格。如果其中一位委員評定為不及格,則應再聘請一位專業審核委員參與,並按多數意見評定結果。 範例:審核委員A和B對檢察官C的進修計畫進行了評定,委員A評定為及格,但委員B評定為不及格。根據規定,審核委員C被再次聘請參與評定,最終根據多數意見判定該計畫為不及格。 7. 檢察官進修審查會在作成不及格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審核人陳述意見。但如果已按規定進行審核,則可以不通知陳述意見。 範例:檢察官進修審查會對一位受審檢察官的進修計畫進行了審核,結果被評定為不及格之前,會先通知該檢察官提出陳述意見。 8. 除非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檢察官進修審查會不得自行變更專業審核結果。 範例:檢察官進修審查會對一位受審檢察官的進修計畫進行了專業審核,根據規定,審核結果不得自行變更,除非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 9.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可以制定進修活動認可審核要點來進行第一項審核。 範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為了進行受審檢察官進修計畫的審核工作,制定了進修活動認可審核要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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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0-1 條規定:「自行帶職帶薪進修人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提之進修活動證明文件,應由服務機關初步審查並送請法務部司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