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2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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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考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且五年內不得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考察: 一、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二、所提研究報告不及格。 三、未依第九條規定從事進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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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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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9 條條文
-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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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