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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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帶職帶薪、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選送考察檢察官於進修或考察期滿時,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繼續服務,並應填具返職報告單,由服務機關於返國後二週內層報法務部。期限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或因故無法完成者,亦同。
- 2.前項所稱應繼續服務期間,分別如下: 一、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考察者,為進修或考察期間之二倍。延長進修留職停薪者,另加計與延長進修留職停薪期間相同之期間。 二、留職停薪全時進修者,為留職停薪期間。
- 3.前項人員經調法務部及所屬其他機關服務或經法務部同意商調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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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1條的規定: 1. 進修或考察期滿的檢察官,無論是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選送考察,都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繼續履行職務。並且需要填寫返職報告單,由服務機關在返國後的兩週內向法務部報告。如果進修或考察期間已按計劃完成,或因故無法完成,也需要遵守相同的規定。 2. 對於進行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考察以及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的檢察官來說,應繼續服務的期間如下: - 進行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考察的檢察官,應繼續服務的期間為進修或考察期間的兩倍。延長進修期間而選擇留職停薪的,則需要再加計與延長進修留職停薪期間相同的時間。 - 進行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的檢察官,應繼續服務的期間為留職停薪的期間。 3. 如果這些檢察官在服務期間調動到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工作,或經法務部同意在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的機關工作,則他們需要合併計算應繼續服務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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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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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