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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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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帶職帶薪、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選送考察之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處分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二規定者,應賠償其進修所領補助。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應賠償其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賠償進修期間所領俸(薪)給及補助。
  2. 2.前項違反之情事不可歸責於進修人員者,免除其賠償責任。
  3. 3.進修人員依第一項應負賠償責任時,由進修考察計劃之預算編列機關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應賠償之補助金額,並由服務機關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應賠償之所領俸(薪)給金額,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中未包含《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因此無法回答第一項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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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2 條規定:「帶職帶薪、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選送考察之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處分外,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