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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4 條

  1. 1.職務評定應於當年度年終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另予評定應隨時辦理: 一、免職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解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 二、因停止職務或留職停薪致職務評定年資無法併計。
  2. 2.於本法施行前受停止職務處分之檢察官,應停止職務原因消滅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補辦停職當年度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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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4條的規定,對於職務評定應於當年度的年終進行辦理。但是,如果有以下情況之一,則應隨時進行評定: 1. 免職、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解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 2. 因停止職務或留職停薪而無法併計職務評定年資。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檢察官因犯罪行為而被免職,那麼該檢察官的職務評定應該在免職後立即進行,而不是等到當年度的年終。另外,如果一名檢察官因停止職務或留職停薪而無法併計評定年資,那麼該檢察官的職務評定也應在相應的時候進行。 參考資料: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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