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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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4條的規定,對於職務評定應於當年度的年終進行辦理。但是,如果有以下情況之一,則應隨時進行評定: 1. 免職、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解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 2. 因停止職務或留職停薪而無法併計職務評定年資。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檢察官因犯罪行為而被免職,那麼該檢察官的職務評定應該在免職後立即進行,而不是等到當年度的年終。另外,如果一名檢察官因停止職務或留職停薪而無法併計評定年資,那麼該檢察官的職務評定也應在相應的時候進行。 參考資料: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 免職名詞
- 免除名詞
- 撤職名詞
- 資遣名詞
- 俟名詞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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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