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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6 條

  1. 1.職務評定應以平時考評紀錄為依據;辦理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務評定時,應參考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結果。
  2. 2.平時考評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精神及辦案品質。
  3. 3.檢察官平時考評由現辦事務所在之機關首長於每年四月、八月辦理,必要時得將受評人之具體優劣事實記錄於平時考評紀錄表;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或借調辦理機關首長事務者之平時考評,由其上級機關首長辦理時,亦同。
  4. 4.受評人於辦理事務所在之機關異動時,異動前辦理事務所在之機關,應將其平時考評紀錄資料,密送現辦事務所在之機關首長參考。
  5. 5.平時考評紀錄表之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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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6條,這條法條包含以下內容: 1. 職務評定的依據:職務評定應以平時考評紀錄以及檢察官的全面評核結果作為依據。當辦理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的職務評定時,應參考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的團體績效評比結果。 範例:假設某位檢察長在平時考評紀錄中表現出色,並且在團體績效評比中也獲得很好的評價,這些資料將成為該檢察長職務評定的依據。 2. 平時考評項目:平時考評的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以及辦案品質。 範例:在平時考評中,檢察官的學識能力、品德表現、敬業態度以及辦案品質都將被評核。 3. 平時考評的辦理程序:檢察官的平時考評由現辦事務所在的機關首長於每年四月和八月辦理。如果必要,該機關首長可將受評人的具體優點和缺點記錄在平時考評紀錄表中。對於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以及其檢察分署的檢察長或者被借調處理事務的機關首長,他們的平時考評則由他們的上級機關首長辦理,辦理方式相同。 範例:如果一位檢察官在每年四月和八月的平時考評中表現良好,那麼該檢察官的現任機關首長將記錄這些優點和缺點,作為將來的職務評定依據。 4. 異動時的平時考評紀錄:當一位檢察官調動到其他機關時,該檢察官之前所在的機關應該將其平時考評紀錄資料,密送給現任機關首長作為參考。 範例:如果一位檢察官調動到其他機關,該檢察官的之前所在的機關應該將其平時考評紀錄傳送給新的機關首長,以便新的機關首長進行職務評定時參考。 5. 平時考評紀錄表的格式:平時考評紀錄表的格式由法務部所定。 範例:法務部訂定了平時考評紀錄表的格式,不同機關都應該根據這個格式來記錄檢察官的平時考評紀錄。 以上是對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6條的釋義,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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