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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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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路線徵收聯繫法第25條規定,該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根據我所搜尋到的資料,此法規定了跨國移交受刑人的程序和條件。根據該法第2條,跨國移交受刑人是指一國將其領土內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按照法律程序遣返或引渡到原國家或地區受刑。該法的目的是加強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打擊跨國犯罪。根據該法的規定,跨國移交受刑人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犯罪行為在兩個國家都是刑事犯罪、移交受刑人的國家與接受國有移交協議或條件、移交受刑人的國家要求移交。此外,根據該法的規定,跨國移交受刑人的程序包括移交申請、審查和裁決。移交申請由移交受刑人的國家提出,接收國進行審查並根據法律程序作出裁決。如果裁決同意移交受刑人,則由原國家將其遣送或引渡到接收國。這是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對於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的解釋,提供了法規的基本內容和程序。

立法沿革 1

(1020104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本法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20104 制定)

本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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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25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