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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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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九條所稱最重刑、最輕刑,指依我國法律規定之法定最重本刑、法定最輕本刑。其有加重或減輕事由者,不包括依中華民國刑法總則性質加重或減輕情形在內。
  2. 2.前項之加重或減輕事由,專以移交國法院認定之事實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該條主要解釋了最重刑和最輕刑的定義以及加重或減輕刑罰的事由和事實認定的原則。 根據第1項的解釋,最重刑和最輕刑是指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的法定最重本刑和法定最輕本刑。而加重或減輕刑罰的事由不包括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總則的一般加重或減輕情形。 根據第2項的解釋,加重或減輕刑罰的事由專門由移交國法院來認定事實。也就是說,在受刑人的移交程序中,加重或減輕刑罰取決於移交國法院所確定的事實。 資料來源:2019年1月30日修正公布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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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法第九條所稱最重刑、最輕刑,指依我國法律規定之法定最重本刑、法定最輕本刑。其有加重或減輕事由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