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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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該條主要解釋了最重刑和最輕刑的定義以及加重或減輕刑罰的事由和事實認定的原則。 根據第1項的解釋,最重刑和最輕刑是指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的法定最重本刑和法定最輕本刑。而加重或減輕刑罰的事由不包括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總則的一般加重或減輕情形。 根據第2項的解釋,加重或減輕刑罰的事由專門由移交國法院來認定事實。也就是說,在受刑人的移交程序中,加重或減輕刑罰取決於移交國法院所確定的事實。 資料來源:2019年1月30日修正公布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 第九條條文
- 最重本刑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法規
-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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