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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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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檢察機關應將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名稱刊登於法務部內部網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14條,各檢察機關有義務將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而不得申請補助的公益團體和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稱刊登在法務部內部網站上。這一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補助款只能夠給到符合條件的團體,並加強公開透明度和管理效率。點擊訪問2021年法務部緩起訴與認罪協商專區網站,可查找符合補助資格的團體名稱列表。

  • 地方自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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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各檢察機關應將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公益團體及地方自治團體名稱刊登於法務部內部網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