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 1.檢察機關檢察長得指派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專責督導相關人員成立補助款支用查核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查核評估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查核評估補助款依執行計畫書所定計畫使用。
- 2.前項查核評估報告,應提報審查會,以為續予補助之審查依據。
- 3.受查核評估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機關得經審查會決議,廢止其補助並追繳其金額,經廢止補助者,自廢止日起三年內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查核評估之資料。 二、所提供查核評估之資料有虛偽不實。 三、違反執行計畫書所列之公益用途。
- 4.第一項情形,如檢察機關因業務繁忙、人力短絀或無專業查核能力,無法自行籌組查核評估小組時,得聘請律師、會計師、社工師或具有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團體等組成之。
- 5.檢察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所生之必要費用,得依第三條規定編列預算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針對補助款的支用和管理,有以下幾點內容: 1. 檢察機關的檢察長可以指派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專責督導相關人員成立補助款支用查核評估小組。這個小組的責任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審核和評估補助款是否按照執行計畫書的規定使用。 2. 小組的查核評估報告應該提交審查會,作為續予補助的審查依據。 3. 如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在接受查核評估時,出現以下情況之一且情節嚴重,檢察機關可以經審查會的決議廢止補助款並追繳已發放的款項。被廢止補助的團體在廢止日起的三年內不得依照該辦法再次申請補助。情況包括: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查核評估所需的資料;二、所提供的查核評估資料有虛偽不實的情況;三、違反了執行計畫書中列出的公益用途。 4. 如果檢察機關因業務繁忙、人力不足或者沒有專業的查核能力,無法自行組織查核評估小組,可以聘請律師、會計師、社工師或具有實務經驗的專家學者、團體組成進行查核評估。 5. 檢察機關為處理上述業務所需的必要費用,可以根據第三條的規定編列預算來支應。
- 核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 廢止名詞
- 追繳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