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恐防制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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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制國際資恐活動,政府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資恐之條約或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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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資恐防制法第14條,為了防止國際資恐活動,政府可以根據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的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資恐的條約或協定。 根據我的知識,此法條強調了政府在防止國際資恐活動方面的重要性。它允許政府利用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合作,以簽訂條約或協定的方式來共同防制資恐活動。這種合作可以加強資訊分享、情報交流和合作執法,以有效地應對跨國資恐活動。 對於此法條的具體範例,我需要更多資訊才能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可惜的是,在提供的上下文中並沒有提到具體的條約或協定,所以我無法在此進一步說明。
立法沿革 1 版
(1050712 制定)
為防制國際資恐活動,政府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資恐之條約或協定。
立法理由為防制國際資恐活動,促進國際合作,增進國際間資恐情資交換,爰仿洗錢防制法第十六條明定得簽訂防制資恐之條約或協定之法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50712 制定)
為防制國際資恐活動,促進國際合作,增進國際間資恐情資交換,爰仿洗錢防制法第十六條明定得簽訂防制資恐之條約或協定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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