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恐防制法 第 13 條
- 1.依第四條、第五條所為之指定或除名,自公告時生效。
- 2.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公告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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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資恐防制法第13條規定如下: (一) 根據該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的指定或除名,從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 如果對主管機關的公告不滿意,可以根據法律提起行政救濟。 根據這條規定,指定或除名的效力即從公告之日起生效。如果對主管機關的公告不滿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例如,如果某個個人或組織被列為資恐防制法所定義的恐怖組織,該指定將在公告後生效。如果被指定的個人或組織不同意這個指定,他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希望改變或撤銷這個指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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