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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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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12條,違反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機構、事業或人員,將面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金融機構未按照洗錢防制法的規定進行客戶的身份驗證和監控業務交易行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作為懲罰。

立法沿革 2

(1050712 制定)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機構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機構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由各該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罰,爰為本條規定。

(1071102 修正)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依FATF四十項建議之第六項建議,各國應要求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向權責機關申報任何依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之凍結財產或行動,包括未完成之交易;爰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增列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範圍,並調整所引項次及酌作文字修正。

(1050712 制定)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機構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由各該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罰,爰為本條規定。

(1071102 修正)

依FATF四十項建議之第六項建議,各國應要求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向權責機關申報任何依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之凍結財產或行動,包括未完成之交易;爰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增列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範圍,並調整所引項次及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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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資恐防制法第 12 條規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資恐防制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資恐防制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