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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法 第 12 條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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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洗錢防制法第12條,違反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機構、事業或人員,將面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金融機構未按照洗錢防制法的規定進行客戶的身份驗證和監控業務交易行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作為懲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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